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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1-16
一、遺失物1、須為有主的動產;2、須佔有人喪失佔有;3、須無人佔有;二、遺忘物在《刑法》上從侵佔罪的犯罪對象與客體出發,有着較多的論述。遺忘物是指本應攜帶因遺忘而沒有帶走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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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4-27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遺失物的買受人取得遺失物不屬於善意取得,對於該遺失物沒有所有權,由於物權大於債權,該遺失物的物權仍然屬於原所有人,不屬於買受人。【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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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7-10-30
盜贓遺失物並不適用於善意取得,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即使購買人在購買該物品時對該物品是盜贓物或遺失物並不知情,同時也支付了合理的價格,但仍然無法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該物品的主人無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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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4-07
遺失物的所有權依然為權利人所有,但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法律依據】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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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9-05
拋棄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1、拋棄物是所有權人放棄了物權的物,原所有權人對拋棄物不再享有權利。遺失物是指非基於所有人或佔有人的意志而喪失佔有的物,並非無主財產。2、所有權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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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10-12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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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1-01
拾得遺失物應當將其歸還,拾得遺失物轉賣不適用善意取得。[法律依據]《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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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8-31
“遺失”指失去某物品,“遺忘”則指忘記某物品,未必失去。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在於:遺忘物一經回憶,一般都能知道財物所在位置,比較容易找回,而遺失物一般不知道失落在何處,因而不易找回。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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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7-06-22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大陸法民法中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遺失物拾得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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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10-24
遺失物加工後物品所有權歸原物所有人,必要時加以人工補償;如果是加工物品所用的材料費用大於原物本身的價值,可將加工物歸加工人,當需給原物所有人必要補償。【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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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1-13
埋藏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遺失物須為有主的動產,須佔有人喪失佔有,須無人佔有;埋藏物一般為動產,須有埋藏事實,以不易被他人從外部發現為必要,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無主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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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2-15
兩者的區別有:1、從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佔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後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説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佔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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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7-11-04
拾得遺失物法律規定,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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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12-24
拾得遺失物現金的法律責任是: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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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5-24
非法侵佔和拾得遺失物的區別: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非法侵佔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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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11-24
如果失主要求歸還而拒還,且數額達到犯罪標準,可以構成侵佔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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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5-31
撿到的遺失物,拾得人應當返還,拒不返還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且拾得人應妥善保管遺失物,若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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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7-12-09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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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1-27
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的區別是:1、性質不同。拾得行為的法律性質屬於物權問題,發生拾得行為形成的返還原物的訴訟是返還之訴。而不當得利的法律性質是債權債務問題,是債發生的根據之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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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6-05-01
根據我國民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拾到遺失物的話應當及時返還給權利人。如果在管理遺失物的過程中發生了一定的費用,可以請求權利人進行相關費用的承擔,如果拾到遺失物一直不歸還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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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6-15
追回遺失物善意取得是可行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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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1-08-29
拾取遺失物賣掉是構成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三個:1、一方獲得利益;2、他方利益受損;3、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獲得利益之間有因果關係。在這樣的情況下構成了不當得利,需要返還給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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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2-07
拿走暫時遺忘物不算盜竊,但如果財物價值較大(立案標準司法解釋為1萬元,有的地方規定立案標準為5000元),經催要拒不交還的的,涉嫌侵佔罪。【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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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7-09
撿到遺失物不歸還會被依照侵佔罪定罪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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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2-06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一般情況下來説遺失物公安部門會幫助進行找尋,並不會立案,但如果存在找到遺失物但是物品拾取者不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