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人員迴避的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