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