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建設的手續如下:
1、建設工程專案立項。
2、各項工程設計。
3、施工圖審查,消防、氣象圖紙稽核。
4、辦理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其前置條件為:辦理白蟻防治、消防、人防、氣象避雷手續。
5、工程招投標,確定施工單位及施工合同簽訂。
6、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