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合鑑定認定。
(2)綜合分析判斷。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九條,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對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