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存款保險制度實行日期為2015年5月1日。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享受存款保險,即使銀行破產、倒閉,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能獲得國家兜底賠付,限額50萬元。
另外,銀行理財產品不在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範圍內,不能獲得賠付,投資風險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