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相關的證件,以及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