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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如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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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如何撤銷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登出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登出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相關說明:

1、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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