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崗期和試用期的區別:
1、從法律概念上來說:
“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裡規定:同一個用人單位與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崗期”只是單位為了考核員工是否合適晉升而留出來的一個期限,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
2、從企業和員工約束性來講: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在試用期,即使企業解退員工也不需要負補償金,但是在試崗期企業解除員工是需要付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