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相關檔案規定,未滿16週歲辦理身份證是需要監護人陪同,帶上戶口本原件和二代身份證照片採集回執到戶口所在地辦理的。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