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等,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條,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網際網路線上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共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線上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報警的,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現場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