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後果為失去了自己繼承的那部分遺產,同時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