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監護權協議公證,公證員應要求申請人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委託監護人、受託監護人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十六週歲以上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
(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
(5)擬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字;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件、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