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4、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