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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辭職可以報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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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辭職可以報警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