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入使用的裝置計提折舊。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稅法跟會計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