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執法隊一般可以由公安、交警、環保、法院、司法、工商等多個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為開展綜合執法工作的巡查發現、監督落實、考評考察、協調聯動、綜合執法、經驗推廣、查漏補缺等工作。聯合執法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在實施行政執法時進行的聯合行動。聯合行政執法遵循依法辦事,統一指揮,聯合行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聯合行政執法可以是長期性的,也可以是階段性或臨時性的。長期性的聯合行政執法一般有統一的組織,階段性或臨時性的聯合行政執法一般應當明確負責組織管理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