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超過5萬。離婚精神損失費的標準: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響。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