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股權的基本程式主要是: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瞭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3、被執行股權進行作價。
4、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
5、由法院釋出轉讓股權的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轉讓股。
6、簽定股權轉讓合同。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