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十五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