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六條的規定:
公民死亡,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監護人、鄰居持如下證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
(1)衛生部門、街道、鄉鎮保健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書或公安部門簽發的非正常死亡證明;
(2)死者的居民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