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爭議起訴的主體為:
1、村民小組可以作為行政訴訟主體,並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