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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關於市場貿易方面的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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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關於市場貿易方面的立法權

1、保護合法的商品交換,要求明碼標價所出售的商品;

2、規定了貨幣的比價與使用。秦律規定,秦朝的貨幣有黃金、銅錢、布帛,此三種為法定貨幣,其他形式的貨幣一律不許使用。三種流通貨幣之間有一定的摺合比例。為了保證正常的流通,規定:在市場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壞的錢幣,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壞錢幣。還規定,對於錢和布兩種貨幣不得選擇,不得拒收任何一種貨幣,如果拒收,不僅本人要受到處罰,而且連管理市場的官員都要一同受罰;

3、關於度量衡的使用與管理。每年至少檢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許有一定的誤差,但不能超過法定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