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1、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2、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3、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而且,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