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指利用或偽造P2P平臺,脫離其中介性質,通過公開向社會宣傳投資資訊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的行為。實質是非法集資行為,很可能觸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在實踐中,P2P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多體現為自融模式。“自融”是指有資金需求的主體通過自設網貸平臺向投資者直接融資,並將融得的資金用於自身或關聯企業的投資、經營的行為。
【法律依據】
《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