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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勞動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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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勞動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訴

下列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