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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資不抵債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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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資不抵債是怎麼認定的

破產清算資不抵債是一般情況下資不抵債破產的主要原因,而破產後清算是最常見的做法,各國對於破產原因的規定也有很大的不同,通常有列舉式和概括式兩種方式,我國採取的主要是概括式的方式,破產之後可以對破產財產及時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