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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刑法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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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之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關於我國《刑法》溯及力的問題,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也就是說在刑法的溯及力上,我國採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作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對其頒佈施行前的行為,原則上沒有追溯的效力。但是,當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時,則可以適用新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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