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澳門人士攜帶總值澳門幣為12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
出境時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判處1000至500000澳門元的罰款。旅客倘不繳交罰款,將被拒絕入境澳門。
申報制度的實施,是為了預防與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的資金進出澳門。法律生效後,出入境人士只須遵照有關規定做出申報。
內地居民因私往來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探親、從事商務、培訓、就業等非公務活動,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簽註前往。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前往。
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持證人須於羅湖口岸、深圳灣口岸、蛇口碼頭口岸(乘船)、福田口岸出境;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持證人須於珠海拱北口岸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