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三)村委會或者居委會開據的婚姻情況證明,證明兩人沒有血緣關係。如果有一方曾有婚姻史,需要拿離婚證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
(四)帶三張兩寸的半身彩色合照。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