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