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不一定需要車主去,需要看事故具體情形來確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十九條規定,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