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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共同經營所負債務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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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共同經營所負債務怎樣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依法由夫妻雙方負無限連帶責任,而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範疇,但由於其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或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非經營一方享受了收益,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但其承擔的清償義務,應以收益中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為限,承擔的是有限清償責任,而非無限連帶責任。

因此,婚後一方個人財產從事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原則上為一方的個人債務,但應由夫妻以收益的共同財產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之規定: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