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説,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由於撤銷要約可能會給受要約人帶來不利的影響,損害受要約人的利益,《合同法》第十九條【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