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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證證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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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證證明怎麼寫

《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暫住證證明需要寫明姓名、身份證號碼、公司名稱並寫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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