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
2、自書遺囑 指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 並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 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所立的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