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
1、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3、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4、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如果徵收的耕地,則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