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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徵地補償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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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徵地補償主體是誰

集體土地徵收拆遷,主要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權決定徵收的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經過省級或者國務院批准後,由市縣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拆遷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