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徵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2、徵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無撤銷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1)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範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2)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