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20條之規定,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絡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在涉及其他行政訴訟時,當事人一般要求行政機關進行書面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