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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鎖門期間房租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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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鎖門期間房租誰承擔

若因承租人不按時交納房租而導致出租人鎖門的,雙方都有過錯,應由雙方分攤房租。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合同雙方都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承租人拒絕向出租人交納房租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於違約,出租人有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拖欠的房屋租金。在發生糾紛後,出租人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要求解除合同,但在租賃合同尚未解除的前提下,其採取過激手段,擅自將門面外大門上鎖,違反了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並使房屋保持在可以使用狀態的合同義務。因此對鎖門之後的房租損失,雙方均有過錯,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攤。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