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上述處分適用於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