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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房屋租賃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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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房屋租賃期限是多久

不定期房屋租賃期限是20年,依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賃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按照《合同法》二百三十條的規定處理,當事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必須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