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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6-05-12
法院執行庭是法院的一個組成部分,其行為即是代表法院進行,所以如果說是法院對判決行進行強制執行,那麼只能是執行庭來作出。但是這個組織機構存在的合法性是有問題的。因為法院不是執行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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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8-25
官司打贏了,執行庭不執行的話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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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6-05-12
正常情況都是10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後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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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6-11
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另外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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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10-21
視情況而定。有的執行局依據法律會執行,有的執行局會推遲,等到會考結束再執行,建議提前溝通。執行局是人民法院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也是一個組織、單位、機構內對指令、命令或者法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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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6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主要是包括以下內容:1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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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7-09-17
1、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應當按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時間和數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超過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時間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2、法院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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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3
被執行人可以申請中止執行,但法院應當不予支援。【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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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1-13
一般六個月後執行,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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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9-13
遺產糾紛強制執行的方法: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欠下債務的,以被繼承人財產償還債務,法院強制執行遺產後,如果有剩下遺產的,有遺囑的按遺囑要求分配,沒有遺囑的由法定繼承人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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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6-03-13
在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期間沒有違法行為又能積極配合工作,法院也只有中止執行程式,等到被執行有能力的時候再執行。對於申請人來說,也不是一點辦法都沒有,主要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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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9-11
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內容,將遺囑付諸實施的人。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一)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二)清理遺產;(三)管理遺產;(四)訴訟代理;(五)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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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6-07-16
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止、程式性終結後,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隨時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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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6-07-10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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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2-07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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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4-22
死刑立即執行命令後,應當在七日內交付執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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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9-03
被執行人不能執行的財產有: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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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12-02
開庭到執行的時間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一般情況下,普通程式的一審審限是6個月,二審的審限是3個月。簡易程式是3個月,注意,以上期限都是從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一般在上述期限內就應該判決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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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6-05-13
執行局遲遲不執行解決辦法:(1)多和執行員溝通,看是否有中止執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長批准了延長執行,詢問執行緩慢的原因,儘量和執行員協商解決。(2)自己也儘量查詢並向執行員提供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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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6-05-13
申請執行後,六個月內須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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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4-08
強制執行探視權不出庭是可以判決的。【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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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4-29
法院復強制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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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1-05-29
執行,指承辦;語出漢劉向《列女傳·黎莊夫人》:“黎莊夫人,執行不衰,莊公不遇,行節反乖。”執行力度是指有效利用資源、保質保量達成目標的能力,指的是貫徹戰略意圖,完成預定目標的操作能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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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7-08-06
法院判決法律文書生效,且對方超過自動履行期限沒有履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限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出六個月未執行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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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8-08-19
1、法院應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如果法院執行立案6個月,還沒才去強制執行措施,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