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可以去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屬於工傷情形的,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障、勞動部門申報工傷。
如果用人單位不予申報,傷者本人或親屬可以在一年內向社會保障及勞動部門申請工傷。並且如果單位不予申報,認定為工傷後,社會保險將不承擔任何費用,所有工傷待遇的費用全部由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