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條件
納税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税務機關可要求納税人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3)納税人申請註銷税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續的;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3)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